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XX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13民初27294号 原告:淮安XX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无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郦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XX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季装饰公司)与被告江苏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一家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伍季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从一家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季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从一家居公司支付安装费81203.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203.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28日,从一家居公司与伍季装饰公司签订《安装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从一家居公司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一曲晴江户内门、基层及五金安装维修工作发包给伍季装饰公司。同时合同中就价款、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伍季装饰公司按约完成了约定工程内容,并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但从一家居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经伍季装饰公司催收未果,遂来院诉请从一家居公司支付安装费9683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6835.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伍季装饰公司变更诉请如上。 从一家居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本案仅是一般合同,根据双方约定,本案应在从一家居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涉案庭前从一家居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但具体仍由法院依法认定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因双方存在多份安装承包合同,现已均具备结算条件,但是伍季装饰公司至今未能向从一家居公司提供相应结算资料,包括本案合同,伍季装饰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应结算资料,因此伍季装饰公司暂不具备向从一家居公司主张本案的相应费用的条件。三、鉴于双方在山西太原项目中,因伍季装饰公司未能支付其工人工资,从一家居公司经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指令,代伍季装饰公司支付了工人工资366146元。基于以上事实,伍季装饰公司尚欠从一家居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资,尚欠的部分,在扣减本合同应当支付的安装款后仍然存在,故从一家居公司暂不欠伍季装饰公司任何款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伍季装饰公司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8日,从一家居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伍季装饰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安装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一曲晴江;2.施工地点: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一曲晴江;3.施工内容:一曲晴江2#3#6#7#11#12#13#15#16#号楼户内门、基层及五金安装维修;4.承包方式:全包(人工、卸货、搬运、辅材、住宿、税金、硅胶收口等一切费用);5.总价款:312695元,工程数量及单价详见费用清单,工程结束按实际安装数量结算;6.工期:自2022年9月24日开工,至2022年10月31日竣工。第七条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及结算。3.付款方式:3.1安装进度款:工程施工完成合同总工程量的50%后,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及公司各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后,付至合同中安装总价的35%;工程施工安装完成合同总工程量的100%后,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及公司各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后,付至合同中安装总价的75%;3.2安装结算款:持我司与施工队双方确认的结算审批表,经甲方现场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3.3质保金:经双方结算后甲方留工程结算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时间以甲方同项目业主方所确认的质保时间为准。4.结算:4.1结算资料提交:乙方须在工程验收交房结束后满三个月,并且销项完成交付时业主提出的全部问题,持经业主方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业主方项目部物业签字维修完工单及区域售后服务部签字维修完工移交单方可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4.2结算审核:双方根据合格的结算资料于2个月内办完结算,结算书须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后方为有效。在审核期间,乙方有义务及时配合甲方的审查工作,提供甲方需要的资料和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在甲方催促后10天内,乙方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及不签字认可结算结果的,甲方有权自行审查,且出具的结算书有效,乙方不得有异议。5.乙方当月5日前上报当月项目资金计划于甲方项目负责人。6.乙方提交请款资料时须向甲方提供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为3%,如未及时足额提供有效发票,导致付款延迟或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其它约定:2.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公平协商解决,如在发生争议起30日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另合同中附有《施工项目安装总价合计》表,载明安装总价为287735元、产品维修、成品保护总价24960元。 合同签订后,伍季装饰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31日竣工,并于2022年11月24日经从一家居公司验收合格。 2022年12月9日,从一家居公司分别转账支付伍季装饰公司案涉工程款100707.25元、115094元,共计215801.25元。 2023年12月4日,伍季装饰公司向从一家居公司提交《施工合同付款审核表(结算款)》,表中载明:重庆一曲晴江洋房项目2#3#6#7#11#12#13#15#16#号楼户内门、基层及五金安装,甲乙双方阶段完成,结算总价312637元,现申请贵司支付剩余安装款96835.75元。现场审核意见中意见为:同意付款,项目经理处显示有***的签字。 另查明,伍季装饰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1月2日、2023年12月13日向从一家居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4722.50元、54722.50元、54722.50元、5649元、54722.50元、96835.75元共计321374.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查明,2022年11月15日,伍季装饰公司吴某某通过微信向从一家居公司季总发送消息:“季总,合同总价结算的时候,是不是要扣除保证金?”季总回复:“对的,要扣质保金。”吴某某发送消息:“嗯嗯。” 同时查明,伍季装饰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具有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庭审中,从一家居公司表示案涉工程尚未结算,2023年12月4日伍季装饰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中***虽系从一家居公司职工,但并非其本人签字,且结算金额因未扣除质保金而有误,之后伍季装饰公司未再提交结算资料。从一家居公司当庭认可案涉工程结算总金额为297005.15元(312637元-质保金15631.85元),从一家居公司已付款215801.25元。另从一家居公司提出在本案中以其应付的案涉工程款抵扣在山西太原项目中为伍季装饰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伍季装饰公司表示不同意抵扣,另认可在结算前应扣除质保金,并当庭表示放弃质保金15631.85元的诉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伍季装饰公司举示的《安装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施工合同付款审核表(结算款)》、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家居公司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80541-2013)第2.0.1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和主要用途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建筑工程按照组成结构可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室外建筑工程。门窗安装工程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下子项,本案所涉的户内门的安装工程系针对一曲晴江小区多栋楼数量较大的户内门安装工程,应属建设工程,按照专属管辖相关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伍季装饰公司不具有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安装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1月24日验收合格,可参照《安装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由从一家居公司折价补偿伍季装饰公司。从一家居公司已当庭认可结算总金额为297005.15元,伍季装饰公司在认可扣除质保金金额后同该结算总金额一致,应视为双方在庭审中对案涉工程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故伍季装饰公司诉请从一家居公司支付安装费81203.90元(297005.15元-215801.2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一家居公司辩称因在山西太原项目中为伍季装饰公司垫付了工人工资要求在本案中进行抵扣的意见,因债务抵消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而从一家居公司辩称的在山西太原项目中垫付的工人工资是否应由伍季装饰公司支付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亦非案涉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不宜处理,加之伍季装饰公司表示在本案中不同意抵消,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从一家居公司可另案起诉。 关于伍季装饰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因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伍季装饰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实则系要求的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应由从一家居公司支付。至于起算时间点,《安装承包合同》虽无效,但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等可参照适用。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安装完成合同总工程量的100%后,经从一家居公司现场负责人及公司各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后,付至合同中安装总价的75%即234521.25元(312695元×75%)。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31日竣工并于2022年11月24日验收合格,即从一家居公司应于2022年11月24日支付伍季装饰公司234521.25元,但从一家居公司直至2022年12月9日才支付215801.25元。尚欠的18720元(234521.25元-215801.25元)应从2022年1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伍季装饰公司自愿要求从2023年12月4日起开始计算,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剩余安装费的利息起算时间点,因案涉工程最终结算时间为本案庭审中,伍季装饰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提交的《施工合同付款审核表(结算款)》仅存在***签字确认,但是否系本人所签无法核实,另参照合同中就结算审核的约定即伍季装饰公司须在工程验收交房结束后满三个月,并且销项完成交付时业主提出的全部问题,持经业主方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业主方项目部物业签字维修完工单及区域售后服务部签字维修完工移交单方可向从一家居公司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在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于2个月内办完结算,结算书须经从一家居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方为有效,本案中伍季装饰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何时提供了合格的结算审核资料及从一家居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的结算书,而双方结算金额系在本案2025年1月20日的庭审中确定,故该部分安装费的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时间起始点为次日2025年1月21日。 综上,从一家居公司应支付伍季装饰公司安装费81203.90元(297005.15元-21580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7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62483.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费81203.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7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62483.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5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淮安XX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江苏X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