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18民初13737号
原告: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郦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2.5元,减半收取计1,596.25元,由原告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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