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4860号 原告:江苏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91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涟水县。 原告江苏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