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4860号
原告:江苏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91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涟水县。
原告江苏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