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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凯瑞测试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号综合研发楼A座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44893Q。
法定代表人:蒙鸿波。
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18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8N5PA8M。
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凯瑞测试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7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凯瑞测试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凯瑞测试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811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和返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凯瑞测试装备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97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中植汽车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房产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要求执行转破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659元,执行费5635元。
鉴于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中植汽车研究院(杭州)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叶元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