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369号
原告:重庆凯瑞测试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9号综合研发楼A座C栋。
法定代表人:蒙鸿波,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联春,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梅,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红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2777弄35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华。
原告重庆凯瑞测试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凯瑞测试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瑞测试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487元,减半收取计1,743.50元,由原告重庆凯瑞测试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筱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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