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山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祥山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执4346号
申请执行人祥山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794774584B。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新丰街镇新丰村洪家墩。
法定代表人吴火应,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第一中学。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昌,校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祥山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3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3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祥山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55727.50元,执行费7957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申请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第一中学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付款依据,现曲靖市麒麟区第一中学已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未避免执行回转,造成双方当事人诉累。现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被申请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人约谈,并将执行结果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43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谢晓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