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致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742号 原告:致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洛川县。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 原告致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川县交口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