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81民初510号 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拥军路福城国际828-834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唐洞街道新宇新马佳园小区33栋1单元501号。 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怡真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