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2民初2914号
原告:袁某,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涌泉街道拥军路福城国际828-8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系该公司的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