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81民初501号
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拥军路福城国际528-834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2023年3月28日,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