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81民初501号 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拥军路福城国际528-834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2023年3月28日,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宏泰博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