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9146号
原告:杨某某,男,1973年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浙江智仁(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发展(某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