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73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与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33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