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财保100号
申请人:河南宝璟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秀甲中原小区1号楼1**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2879958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滨江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202709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宝璟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1351********),保全限额37299.34元;2.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9070********),保全限额100000元。申请人河南宝璟钢铁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1010212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宝璟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351********)存款予以冻结(限额37299.34元,期限一年);
二、被申请人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户(账号:9070********)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06.50元,由申请人河南宝璟钢铁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