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5028号
原告: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滨江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蒋泽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全,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涟伊,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195900号关于第48741956号“瑞健源量子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诉争商标申请号:48741956。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7月21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1年9月29日。
开庭时间:2021年11月18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标识中的“量子仪”文字是原告产品质量的真实体现,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和普遍认知水平,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能够有清晰正确的认知,不会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二、在第32类已有众多含有“量子”文字商标成功注册的案例,被告应秉持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广泛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形成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原告形成独特唯一的对应联系,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诉决定认定的情况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
原告在本案诉讼程序中,提交了瑞健源活性水检测报告、企业标准、部分收据、诉争商标在物料上的使用证据、荣誉证书。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原告在诉讼阶段向本院提交的相关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标志所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认识。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瑞健源量子仪”,包含文字“量子”,实际生活中,虽然量子工艺技术在多领域开展应用,但尚处于商业开发应用的初级阶段,并不具有普遍性。将该标志使用于未采用量子工艺生产的“水(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足以对相关公众判断商品特点造成错误引导。因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对于这种“个案性”,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即使获得初步审定,其后还有商标异议制度,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标审查的结论可能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二是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还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商标的使用状况、引证商标的情况等一系列因素相关。因此,坚持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并非是对商标审查标准的破坏,而恰恰是遵循商标审查标准的体现。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因本案所涉《商标法》第十条系关于商标的禁用条款,原告提供的基于对诉争商标宣传使用而产生知名度与影响力的相关证据均非本案裁判需要考虑的范畴。
因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起
人 民 陪 审 员   郭丽双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侯李可
书  记  员   许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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