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105号
原告: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地秀路7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D座18层18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