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168号
原告:山东**碳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吴庆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银,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清,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昱,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碳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碳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碳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32元,减半收取计17416元,由原告山东**碳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景圣磊
审 判 员 崔付权
人民陪审员 张俊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