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421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董事长
被保全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辉,董事长
被保全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辉,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81诉前调1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山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乐陵市迎宾路与园区××路交叉口东北角不动产一处(证号为:鲁(2019)乐陵市不动产权第0××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或实施有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