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智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1733号之二
原告:***,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工业园区西路1号金能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秦庆平,经理。
被告: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潘政,经理。
被告: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地秀路749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清,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昱,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科技公司)、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电公司)、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76440元;2.判决三被告支付第一部分利息62.83元(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以76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第二部分利息待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金能科技公司将厂区内的炭黑烟气脱硝项目承包给被告南京华电公司,被告南京华电公司将上述项目分包给宜兴**公司,原告于2019年2月份开始带领施工队伍在上述项目现场从事防腐工作,2019年6月项目建设完毕。2019年8月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宜兴**公司在支付给原告一部分工资款后尚欠76440元未付,并写有欠条,承诺在2020年4月25前将剩余款项76440元付清,但至今未付,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原告提供的2019年3月份金能炭黑烟气脱销工资汇总表来看,原告所诉的76440元涉案工资,系王国富、王峰、高国事、王怀仁、李峰、王计亮、郝朝峰、***、刘艳武、徐海波十人的工资、餐补、保险费用,并非独属原告***的个人工资,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容来看,涉案工资款系***带领施工队伍从事防腐工作时被告宜兴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欠,***作为该施工队伍的带领者,并不必然对涉案全部工资独享权利,其仅对其个人名下的部分工资款项享有诉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原告对涉案全部款项不具备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元,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纪凯
书记员高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