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6954号
原告:徐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徐某诉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