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500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