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500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