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73号
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