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35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依迅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博海创业微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依迅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迅公司)与被告苏州博海创业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海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博海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提起反诉,本案依法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依迅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博海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迅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及博海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依迅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博海创业微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依迅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9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博海创业微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