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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知终字第00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威尔市贝克镇西路**(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依迅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以南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百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v>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依迅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百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Serv-U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5月8日以案件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均由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