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103民初374号
原告:永州市红顺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混泥土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冷东公路5公里处。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宁远县九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镇水市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永州市零陵区人。
原告永州市红顺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混泥土分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宁远县九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红顺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混泥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宁远县九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066元,减半收取3533元,由原告永州市红顺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混泥土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