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沪涡多孔矸石砖有限公司

涡阳县沪涡多孔矸石砖有限公司与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1民初5212号
原告:涡阳县沪涡多孔矸石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闸北镇郑店行政村薛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7981194649。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98101185J。
法定代表人:赵兰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沪涡多孔矸石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涡阳县沪涡多孔矸石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涡阳县沪涡多孔矸石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涡阳县沪涡多孔矸石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