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15473号之三
申请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8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恒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154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申请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的冻结及对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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