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8民初3822号
原告:第一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3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第一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