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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8民初3822号 原告:第一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83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第一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