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4民初4034号
原告:***,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承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与承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00元,减半收取计8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