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453号
原告: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也未申请缓交。
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