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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02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 被执行人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19801-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0044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湖州纵美实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97614.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