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新华大铸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晋0481民初818号
原告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潞城市电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新华大铸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地址潞城市翟店镇**舍村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华大铸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缴纳2007年税款,2007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85万元,并承诺尽快归还,至今仍有54万元未归还,故诉请归还借款54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582679元以及今后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认可起诉及上述逾期利息金额和计算方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缴纳2007年税款,2007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185万元,并承诺尽快归还,至今仍有54万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银行凭证、电汇凭证、收据、现金凭证、利息计算表等》经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归还。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法及时归还原告欠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54万元及2007年12月26日至2017年6月30日逾期利息582679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未偿还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1490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