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晋0481执11号
山西新华大铸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山西鲁晋王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48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审判员 :刘强
书记员 :荆诚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