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

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与山东默得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1182民初530号 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马口牛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88153562A。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默得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493681122M。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得赛化学公司”)与被告山东默得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得森制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得赛化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默得森制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得赛化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资金47.96万元;二、判决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及保险费500元;三、判决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奥得赛化学公司与被告默得森制药公司于2022年7月8日签订一份《解除加工合同的协议》,约定双方解除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加工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资金47.96万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退还17.96万元,后每月退还10万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应于2022年11月8日前退清47.96万元,但是至今被告分文未退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47.96万元,但均遭到其推诿拒绝。为此,原告奥得赛化学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默得森制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对抗,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被告对原告第一次项诉讼请求中返还资金47.96万元数额没有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该数额47.96万元包括原告的关联公司上海德宇泽宁科技有限公司转给被告的36万元(包括16万元的材料加工费和20万元的设备改造费),经过十分仔细对账后,共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最终退还原告47.96万元;二、对诉讼请求二、三,被告不应当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及保险费,也不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保险费,理由是本案是原告自行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22日,奥得赛化学公司作为甲方与默得森制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奥得赛化学公司委托默得森制药公司加工产品WL-90,并提供加工产品所需的所有原料和资金。2022年7月7日,双方签订《解除〈加工合同〉的协议》,约定解除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加工合同》,该协议约定:1、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资金共计276.7万元,其中购买原料120.86万元,购置设备及耗材64.22万元,人工安装费7.16万元……。4、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应退还甲方资金共计47.96万元,并提供228.74万元发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退还甲方17.96万元,同时提供228.74万元发票,接续每月返还10万元整,直至全部资金退还完成。5、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协议签订后,默得森制药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应返还的资金,奥得赛化学公司多次要求默得森制药公司返还47.96万元无果,遂于2022年12月12日与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2022年12月14日,奥得赛化学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缴纳保全申请费3020元,后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一、原告奥得赛化学公司与被告默得森制药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和解除《加工合同》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奥得赛化学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了购买原料、购置设备及耗材及加工费的义务,被告默得森制药公司应按约定及时退还原告多付资金47.96万元的义务,原告奥得赛化学公司主张要求被告默得森制药公司退还资金47.96万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予以支持;二、原被告双方在《解除〈加工合同〉的协议》中约定,被告默得森制药公司全部退还资金的最后期限为2022年11月,但被告默得森制药公司分文未退实属违约,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即赔偿原告奥得赛化学公司为追讨欠款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合理费用,故原告奥得赛化学公司主张要求被告默得森制药公司承担为追讨欠款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山东默得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退还资金47.96万元; 二、限被告山东默得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4元,减半收取计4262元及保全费3020元,共计7282元,由被告山东默得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