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执4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穴***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马口牛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88153562A。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3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穴***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4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穴***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2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0000.00元,现因为本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穴***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