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319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长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复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广州喜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观虹路10号90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长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喜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知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长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履行利息等。
在诉讼阶段,本院(2021)鲁02知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现本院(2021)鲁02执319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该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9736,剩余本院冻结的余款解除冻结,并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把执行案款512336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费7400元已扣缴,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02知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