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巨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益庆,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长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复水路**。
法定代表人韩忠山,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巨益机电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16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巨益机电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符合该条件。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长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电加热导热油炉供货合同》、被告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