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645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443105X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健鼎(无锡)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剑
书 记 员 包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