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先锋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风供销合作社金百合农资经销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35102号 原告:黑龙江先锋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三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风供销合作社金百合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96号。 负责人:李淑云,经理。 被告:李淑云,女,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风供销合作社金百合农资经销处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树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化工园区南四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先锋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风供销合作社金百合农资经销处、第三人重庆树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及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先锋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7元,减半收取52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吕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