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某某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81民初5763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新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381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381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新沂市疾病预防新沂疾控中心”补正为“新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10页倒数第1行“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新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405元,鉴定费1万元,合计15405元,由新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