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81民初5763号之一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新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381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381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新沂市疾病预防新沂疾控中心”补正为“新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10页倒数第1行“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新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405元,鉴定费1万元,合计15405元,由新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