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连云港吉泰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诉保字第00477号
申请人连云港吉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21-2号楼403室。该公司组织代码791099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961395215。
被申请人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化工园区经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88510000。
申请人连云港吉泰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120000元(被申请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在莱商银行新沂支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4000元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120000元(被申请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在莱商银行新沂支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