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民初431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纯,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化工工业园区(经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蒙健,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与江苏维尤纳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