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5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洪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程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自建,男。
委托代理人吴宇驰,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程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上海程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程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诉讼保全费615.90元,合计890.9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7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的;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