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7月0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执行人: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洪伟。
申请执行人***依据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劳人仲案字[2018]第120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昆劳人仲案字[2018]第1201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江苏普诺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双方达成(2018)苏0583民初1318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汤海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