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824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