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民申2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建忠,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亮,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六区振兴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图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温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申请人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8民终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闫建军、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