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54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大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路**南通国际贸易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醋化公司)、江苏大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其于2012年4月被大众公司派遣到醋化公司搬运化工产品,醋化公司未在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示,未为其配置劳保用品,其搬运化工产品超过人体承重极限,其离职后自行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腰椎病变。因醋化公司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未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故请求醋化公司、大众公司为其提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其于2016年9月退休,曾于2016年10月14日向醋化公司董事长发函请求权利救济,后于2018年6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其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故工伤认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大众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并无证据证明其患有职业病,其主张腰椎间盘突出为职业病,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要求醋化公司、大众公司提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无伤情事实与相应法律依据,也不属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未予理涉并无不当。2.关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2016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大众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双方劳动合同自此解除。经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没有提出仲裁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其在一审诉讼期间也未提交曾于2016年10月14日向醋化公司董事长发函请求权利救济的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于2018年6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