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3民初5号
原告:南京欧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8252306X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兴都郦轩C区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柳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5819466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淹城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欧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以和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欧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欧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欧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