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12民初1号
原告:柳工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全椒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武某。
被告:武某,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被告:陈某,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原告柳工某公司诉被告全椒某公司、武某、陈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柳工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工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孙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