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终4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中建总部国际一期A栋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85354158U。
法定代表人:李亦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炼斌,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军,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淹城南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58194660(1-1)。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忻全,女,系广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明,男,系**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广西柳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西柳州市**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5206348Q(1-1)。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萍,女,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琳,女,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审第三人:柳州**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双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7852044834。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波,男,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珍,女,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西柳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柳州**挖掘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4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础事实查明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4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58.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婷婷
审判员 温清华
审判员 余 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