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民辖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6F,
法定代表人:钱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淹城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柳工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4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杰联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杰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轲
审 判 员 丁 飞
审 判 员 董 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宝和
书 记 员 沈 晁